学会章程
2016-03-26 来自: 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 浏览次数:1841
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Xi'an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XMES。
第二条 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西安市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中国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机械科技工作者的梁桥和纽带;是推动西安市机械科技实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坚持服务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提倡学术自由,活跃学术思想,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接受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及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2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科技信息传播,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2、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成果和新产品的鉴定,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的编审和产品图纸的审查,技术仲裁和产品质量的诊断。
3、承担专业技术水平、技术资格、技术职称(职务)的评审和认证工作。
4、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程决策咨询和技术成果转让的中介活动。
5、举办在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组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6、组织编辑出版和发行科技刊物、文献、会讯、论文集和科技资料。
7、创办为本会拓展业务和会员服务需要的科技实体。
8、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评选、表彰先进分会、先进学会工作者,发现人才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
9、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八条 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
3、本会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从事纯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其中,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会员和高级会员三种类别。
会员、学生会员由我会发展,高级会员由本会向陕西机械工程学会及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推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1、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2、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上。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即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中级以上的科技人员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取得硕士学位以及正在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3、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尚未评定职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作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港、澳、台通报和海外侨胞中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机械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技术水平的本会会员均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四、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
从事机械工业及相关领域的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经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愿意与本会建立密切联系的出版、商务、信息、咨询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与会籍管理:
1、学生会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本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地市学会推荐。报本会批准,颁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2、会员:会员由本人填写会员登记表,由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会员介绍或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本会地方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推荐。报本会批准,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及即为本会会员。
本会发展的会员同时也是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及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会员。由本会颁发的会员证是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会员证》。会籍由本会管理,并向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及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备案。
3、高级会员:由本会会员申请,我会向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及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推荐。高级会员的吸纳和会籍管理工作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工作总部负责。高级会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及入会手续,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章程中已载明,本章程不再叙述。
4、团体会员
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本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理事所在单位为当然团体会员单位,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团体会员会籍由本会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利。
3、有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技术服务的权利。
5、有优先获得本会推荐,参加上一级组织的奖项评选的权利。
6、团体会员有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的权利: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权利;可要求本会定向培训人员,协助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牵头与有关单位进行协作攻关,参与产品及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时限和标准自觉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办法由本章程规定。无故意拖欠会费,时间超过一年以上,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犯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进行表彰和奖励。
6、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理事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各地方分会,各团体会员单位所选派的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各分会、团体会员单位和本会秘书处民主协商推举,经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其中,企业界理事约1/3。
理事会实行理事动态管理机制。每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在任届期间,要认真履行理事职责。如果一年内连续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缴纳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或所在团体会员单位不缴纳团体会费的,其学会职务自动被取消。
对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可及时增补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因故不能担任理事工作的,由原推选单位与本会协商提出更换人选意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和经济实体。
6、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8、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
9、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10、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等名额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设荣誉理事长、顾问、荣誉副理事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理事,学会的荣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一般由离任的理事长或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及长期为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职责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有关工作机构、专业分会负责人参加,讨论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我市机械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及富有经验的学会工作者。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学会领导人,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年龄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支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或委托秘书长代签)。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分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业务上接受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
第三十二条 学会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工作机构。其名称一律冠以“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工作委员会”、“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分会”字样,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不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本专业范围的有关业务活动。不单设银行账户,由本会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个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在任届期内,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活动,配合市科协科技之春、学术金秋等重大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本活动,每任届期内不少于一次较大型品牌活动。如果一年内未开展组织活动,由学会秘书处督促工作委员会及专业分会负责人予以整改或报请理事会予以调整或撤销。对活动积极的优秀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成员,经工委会、专业分会推举的成员,学会可及时增补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副理事长。工委会主任委员、总干事、专业分会理事长、秘书长优先安排为本会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西安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理事会,其职责如下:
1、执行学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2、在专业学科范围内实施本会的任务。
3、制定工委会、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4、推荐发展本学科范围内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5、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推荐、表彰优秀论文作者,学会先进工作者等。
第三十四条工作委员会、 专业分会理事会由从事该专业的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的专家、教授、企业家或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委员、专业分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其人选可以经过民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理事会每4年换届一次。
第三十五条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理事会协商推选的委员、常委、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干事、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报市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并下文公布。
第三十六条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组成,工作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位,专业分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位。其中企业界委员、理事约为1/3。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正副主任委员、总干事)人数不超过委员1/2。专业分会负责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不超过常务理事1/2,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1/2。
专业分会理事会可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
每人每年20--100元,一次收五年。
团体会员单位会费:
理事单位,每年15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5000元。
理事长单位,每年7000元。
特别条款:第七届理事会任届期内免收以上费用,所需费用由学会挂靠单位-西安三联科技企业集团及热心单位承担或筹措。
二、捐赠
三、上级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设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西安市民政局和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会徽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图案,中间形状尺寸与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相同,即由4个花瓣和齿轮所组成的图案;在图案上方写中文名称“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下方写本会汉语拼音;外园由2个圆圈组成。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在西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