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各项规章制度
2016-01-19 来自: 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 浏览次数:1406
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是在西安市科协领导下,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和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指导下,由全市从事机械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发展机械工程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全体机械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为健全学会组织,增强学会凝聚力,团结广大机械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的组成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
(二)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学科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经济师、技师等中级以上的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以及正在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2、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已具备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能手。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术工作,并从事机械工程的各级管理干部。
4、台湾、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机械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
5、凡大学机械专业大三以上的学生,也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学生会员。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与个人会员相同。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拥护本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机械工程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凡本会来自企事业单位、团体的现任理事,其所在单位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凡申请入会的个人,本人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或法人单位推荐,报本会批准。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或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或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可请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团体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可请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三)高级会员
按照总会高级会员的条件,推荐上报,履行入会手续,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发给高级会员证书和证章,并享受总会对高级会员提供的服务,权力和义务与一般会员相同。
(四)海外会员及港、澳、台会员
凡符合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本会推荐上报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审批。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的学术等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籍管理
按规定程序加入本会的会员,由陕西省机械工程学会颁发会员证,其会籍管理由本会负责。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请西安市机械工程学会核准予以除名,凡触犯我国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跨省(区市)调动工作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三)会员如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学会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进行管理。学生会员所在院校,设学生会员分部,协助本会对本院校学生会员进行管理。
(五)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要推举1名联络员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集体智慧,避免工作失误,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日常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范围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固定资产添置及处理,大额资金的支出;本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涉及本会发展的其它重大事项;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等。
(一)学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二)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的出台;
(三)内设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职能界定、内设机构调整;
(四)班子成员分工、人事任免和人员的聘用;
(五)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人员的考评推优与惩处;
(六)年度各类资金收支预算及年终各类资金的决算,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及处理,一次性支付大额资金支出(上级规定的除外),全局性有关费用的支付;
(七)临时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八)涉及学会的其它重要、重大事项。
第五条 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一)民主决策方式通过学会内部委员会议的形式进行。
(二)重大决策会议的举行必须由主持人或秘书处在会前进行通知,并原则要求全体成员都参加。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点问题的决策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讨论,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对民主集中形成的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四)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五)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纪要或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第六条 决策的实施及监督
(一)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学会工作或突出任务,应当相互协商、支持、配合,较大的问题及时通报,防止各行其是。
(二)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在紧急情况下,由理事长临时决定并提出下次会议通过。
(三)坚持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会员单位和会员的意见,使方案贯彻实施更有成效。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